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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中午和律師一起吃飯時,他忽然問我一句,
「你怎麼都不在辦公室吃飯?這樣不是可以省錢?」
一時之間,不知道律師的意思。
回說:「不管在哪裡吃飯,我午餐的錢都是自己付的。」
咦?!律師說「不是有在面試時說過,
中午如果在辦公室吃飯,餐費的錢可以算入公費。」
沒有呀~
心想:我一點印象也沒有。
這件事,今天我第一次聽到與知道。
一直以來,不管中午是買回家裡吃,
還是買回來一起和律師在辦公室吃飯,
律師的餐費,可以請錢;我的餐費,自己付。
覺得,就是這樣呀!
難道不是嗎?
今天這樣聽說,
突然令我疑惑起來...
和同事詢問過後,才知道事情的緣由。
原來,是這樣子呀!
律師,他把他之前曾經說過的話給忘了。
「事務所其他人的餐費不可以算入公費之中!」
所以,還是一樣,
什麼都沒有變,
之後我去買午餐時,
買我自己的份還是我自己付錢。
因為我不是律師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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