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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做錯事情了...
刑事委任狀(偵查庭),
放在我的桌上,
就是要我送地檢署的意思!!
怎麼會連這個都不知道呢?
律師要去看守所看當事人,
除了先傳真律見申請書外,
還要把"有蓋過地檢署收文章"的委任狀帶過去。
難道你連這個都不知道嗎?
現在律師在看守所那邊被刁難...
監所的人囉哩囉說,要他先將委任狀傳真到地檢署,
由地檢署的人蓋完收文章,再傳真到看守所,
如此一來,這樣才願意讓律師進去看當事人。
不高興的律師,
當然是打電話回來罵人。
"你不知道我放委任狀,放在你桌上,就是要你送法院?!"
"你怎麼會做事都這樣子?!" "不知道,是不會問唷?!... ..."
除了說對不起,
並記取教訓外。
我不知道還能夠說什麼。
同樣的錯,不要再犯第二次!!
(同類型的錯誤,不要一犯再犯。)
只是心情還是很低落...
沒有人被罵,心情是好的吧?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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