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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做錯事情了...

 

刑事委任狀(偵查庭),

放在我的桌上,

就是要我送地檢署的意思!!

 

怎麼會連這個都不知道呢?

 

律師要去看守所看當事人,

除了先傳真律見申請書外,

還要把"有蓋過地檢署收文章"的委任狀帶過去。

 

難道你連這個都不知道嗎?

 

現在律師在看守所那邊被刁難...

監所的人囉哩囉說,要他先將委任狀傳真到地檢署,

由地檢署的人蓋完收文章,再傳真到看守所,

如此一來,這樣才願意讓律師進去看當事人。

 

不高興的律師,

當然是打電話回來罵人。

 

"你不知道我放委任狀,放在你桌上,就是要你送法院?!"

"你怎麼會做事都這樣子?!" "不知道,是不會問唷?!... ..."

 

除了說對不起,

並記取教訓外。

 

我不知道還能夠說什麼。

 

同樣的錯,不要再犯第二次!!

(同類型的錯誤,不要一犯再犯。)

 

只是心情還是很低落...

沒有人被罵,心情是好的吧?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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