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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好還好~
剛才法院非訟分案的書記官打電話來通知說,
上禮拜五送去的書狀,有一份金額有錯誤,需要過去修改。
說是二個債務人的那一份,
因為附表上的金額和最後一張支票上的金額不符。
(心想:咦?!難道是我連金額都寫錯,A害...)
拿出書狀來看時,
才發現原來是那張支票的大寫數字和小寫數字不一樣,
當初製作表格時,我是直接以小寫數字(阿拉伯數字)作為參考。
法律規定:若票據金額,小寫數字與大寫數字不符合,以大寫數字為主。
所以,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整與NT$188,800,以前者為主。
在電話中,一併向書記官詢問,
我可以順便過去修改兩份書狀的"連帶"問題嗎?
書記官說可以,要我把當事人的印章帶過去,就可以修改了。
掛完電話,馬上東西收一收,
就衝去法院找書記官做更改。
還好還好~
事情順利解決了。
心中的大石頭,也可以放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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