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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犯錯了...>"<
明明當事人要保密現在住居所的,
但卻因為我的一時疏忽將她的地址寫上書狀,
現在造成法院和對方都可以看到她住在哪裡。
怎麼辦?該怎麼辦呢?
現在該怎麼補助才好?
當事人來電,
說她很怕對方會去找她麻煩。
之前曾有過一次經驗。
現在究竟該怎樣做?!
煩惱...好想哭呀...TAT
哩,實在係金害。
做事情要認真一點!
資料也要看仔細一點!
不要再這樣粗心大意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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