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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犯錯了...>"<

 

明明當事人要保密現在住居所的,

但卻因為我的一時疏忽將她的地址寫上書狀,

現在造成法院和對方都可以看到她住在哪裡。

 

怎麼辦?該怎麼辦呢?

現在該怎麼補助才好?

 

當事人來電,

說她很怕對方會去找她麻煩。

之前曾有過一次經驗。

 

現在究竟該怎樣做?!

煩惱...好想哭呀...TAT

 

哩,實在係金害。

 

做事情要認真一點!

資料也要看仔細一點!

不要再這樣粗心大意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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