慘了...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...>"<

 

我竟然忘記幫當事人繳裁判費,

害她的案件被駁回。糟糕至極!

 

怎麼辦?!

怎麼辦?!

 

剛剛查詢了一下,發現:

「若是原聲請之支付命令因未繳納裁判費而失效,

 並無『一事不再理的問題,聲請人仍可另行主張!


律師現在又正在公會做法諮,

沒有空聽我跟她說這件事。


怎麼辦!?

怎麼辦!?


應該可以重新遞狀吧?

應該可以重新跑程序吧?


但是,聲請費500元要由誰來出?

我嗎?...扣薪?...還是,有其他的解決方式?...


狀子已經重新做好了,

現在只剩下等通報律師,

向她坦承錯誤,

以及詢問該如何解決。


天啊!我怎會犯這麼愚蠢的錯誤?!


一筆這麼大的錢,放在信封裡,

竟然被粗心的我夾在卷宗裡,遺忘了...


明明裁定書上寫明:

「限原告5日內補正,

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」

 

我怎會僅記得補送準備書狀,

而卻忘記繳裁判費呢???

 

警惕自己!!

下次要注意!!

 

不要再犯相同的錯!!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ngry Ange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