慘了...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...>"<
我竟然忘記幫當事人繳裁判費,
害她的案件被駁回。糟糕至極!
怎麼辦?!
怎麼辦?!
剛剛查詢了一下,發現:
「若是原聲請之支付命令因未繳納裁判費而失效,
並無『一事不再理』的問題,聲請人仍可另行主張!」
律師現在又正在公會做法諮,
沒有空聽我跟她說這件事。
怎麼辦!?
怎麼辦!?
應該可以重新遞狀吧?
應該可以重新跑程序吧?
但是,聲請費500元要由誰來出?
我嗎?...扣薪?...還是,有其他的解決方式?...
狀子已經重新做好了,
現在只剩下等通報律師,
向她坦承錯誤,
以及詢問該如何解決。
天啊!我怎會犯這麼愚蠢的錯誤?!
一筆這麼大的錢,放在信封裡,
竟然被粗心的我夾在卷宗裡,遺忘了...
明明裁定書上寫明:
「限原告5日內補正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」
我怎會僅記得補送準備書狀,
而卻忘記繳裁判費呢???
警惕自己!!
下次要注意!!
不要再犯相同的錯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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