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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中午和律師一起吃飯時,他忽然問我一句,

「你怎麼都不在辦公室吃飯?這樣不是可以省錢?」

 

一時之間,不知道律師的意思。

 

回說:「不管在哪裡吃飯,我午餐的錢都是自己付的。」

 

咦?!律師說不是有在面試時說過,

中午如果在辦公室吃飯,餐費的錢可以算入公費。」

 

沒有呀~

心想:我一點印象也沒有。

 

這件事,今天我第一次聽到與知道。

 

一直以來,不管中午是買回家裡吃,

還是買回來一起和律師在辦公室吃飯,

律師的餐費,可以請錢;我的餐費,自己付。

 

覺得,就是這樣呀!

難道不是嗎?

 

今天這樣聽說,

突然令我疑惑起來...

 

和同事詢問過後,才知道事情的緣由。

 

原來,是這樣子呀!

 

律師,他把他之前曾經說過的話給忘了。

事務所其他人的餐費不可以算入公費之中!」

 

所以,還是一樣,

什麼都沒有變,

之後我去買午餐時,

買我自己的份還是我自己付錢。

 

因為我不是律師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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